漫畫/高岳
2021年1月1日起,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中華國民共和國平易近法典》正式實施,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定名的法令,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嚴重結果。《法治日報》記者梳理了從新年的第一個任務日開始,北京市各級法院陸續宣判的一批分歧平易近工作形下首例適用平易近法典的案件,以期通過法院判決,以案釋法,更具象地清楚平易近法典。
男人跌落糞池溺亡
地盤權屬明確責任
2018年3月,楊某之子李甲在等候其女友應用涉案廁所時,由于緊鄰廁所進口處的化糞池水泥蓋板斷裂,致使李甲跌落化糞池而溺亡。
事發后,楊某先后起訴了海淀區多家單位,但經法院調查,該廁所及化糞池并不屬于相關單位的管轄范圍。根據調查結果,楊某得知涉案廁所及化糞池在北京某公司的地盤權屬范圍內,遂將該公司訴至北京市石景山區國民法院,索賠醫療費、喪葬費、逝世亡賠償金、精力撫慰金等各項損掉。
石景山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平易近法典規定,案涉廁所及化糞池作為構筑物,其一切人、治理人、應用人因治理、維護缺點而發生傾圮、塌陷致人損害的,一切人、治理人、應用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公司雖否認系涉案廁所及化糞池的建設者、治理人和應用人,但結合調查情況,足以充足證實涉案廁所及化糞池位于原告地盤權屬界線范圍之內。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且未能證實涉案廁所及化糞池存在其他建設者、治理者或明確具體應用者,在此情況下應予認定原告對其地盤上的涉案廁所及化糞池行使一切者或治理者之職責。
由于原告不克不及充足證實其已盡到對涉案廁所及化糞池修繕、維護等治理義務,故法院認定其對李甲溺亡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李甲逝世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變亂發生時,李甲作為完整平易近事行為才能人,應當對本身平安盡到相應的留意義務,亦應對損害后果承擔部門責任。
據此,石景山法院根據平易近法典相關規定,一審判令原告賠償楊某各項損掉124萬余元。宣判后,當事人均未當庭表現上訴。
法官庭后表現,平易近法典中增添了建筑物、構筑物塌陷損害責任,為解決現實中因建筑物、構建物塌陷所導致的侵權糾紛供給了明確的法令依據。本案中,在認定原告對于案涉廁所、化糞池具有一切者或治理者之職責的情況下,原告并未證明其已實行了相應治理義務,故應承擔賠償責任。
成年女兒被趕出門
主張棲身權無基礎
王迪(假名)系王家和(假名)與李芳(假名)所育之女,王家和與李芳早年離婚,雙方協議王迪由王家和撫養,涉案衡宇歸王家和一切。據清楚,王家和曾承諾王迪可隨他配合生涯在涉案衡宇內。
此后,王家和與張楊(假名)再婚。2008年,涉案衡宇產權進行了變更,增添了張楊為衡宇共有權人,占50%的份額。之后,張楊將王迪趕包養網落發門,不讓她棲身在涉案衡宇內。為維護本身權益,王迪依據王家和與李芳簽訂的離婚協議及王家和單方書寫的承諾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對涉案衡宇享有棲身權。
北京市海淀區國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王家和與前妻李芳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約定王迪由王家和撫養,涉案衡宇歸王家和一切,但王家和與李芳在協議平分割衡宇時沒有為王迪設立相應權利。盡管王家和曾單方承諾王迪可在涉案衡宇中棲身,但該承諾應視作王家和作為王迪監護人應實行的監護義務,而不符合法令律意義上的棲身權。
據此,海淀法院認為,王迪今朝已是成年人,其請求確認對涉案衡宇享有棲身權的訴求無權利基礎,其主張既不具有平易近法典實施前的相關法令依據,亦不合適平易近法典中關于棲身權的規定,故法院不予支撐,判決駁回了王迪的訴訟請求。
法官庭后表現,對棲身權,我國平易近法典實施以前未有法令規定,本年開始實施的平易近法典對此進行了規定,明確設立棲身權不僅需求棲身權人與一切權人訂立書面合同,就當事人姓名、室第地位、棲身條件和請求、棲身刻日等事宜進行約定,並且還需求向登包養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棲身權自登記時設立。此外,根據平易近法典相關規定,以遺囑方法設立棲身權的,參照適用棲身權章節的相關規定。
公司跑路業主解約
合同解除時間明確
2019年3月,邊師長教師與某裝飾設計公司簽訂了室第裝飾裝修工程系列合同,并在合同簽訂當日交付了定金,后續付出了施工款。該裝飾設計公司本應在2019年7月初開工,但直至7月底也無人到場進行施工。邊師長教師多方找尋后,發現該公司已經“跑路”。
為維護本身權益,邊師長教師將該裝飾公司訴至北京市西城區國民法院,請求解除其與該裝飾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并請求該公司返還定金及已付價款。由于該裝飾公司處于停業且無人經營狀態,法院依法進行了通知佈告送達。
庭審中包養網,在法官釋明解除權性質及行使方法后,邊師長教師認為因7月底后未有施工發生,故其與裝飾包養網設計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已于2019年7月底解除。隨后,法官詢問邊師長教師能否在起訴前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告訴,邊師長教師表現當時沒有明確說明,之后就找不到裝飾公司的任務人員了。
西城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依據平易近法典相關規定,如當事人一方未告訴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的方法主張解除合同,國民法院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正本送達對方時解除。本案中,鑒定雙方簽訂的系列合同解除時間為起訴書正本通知佈告屆滿之日。因雙方爭議發生在平易近法典實施前,是以法院按照我國合同法及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對該裝飾公司因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所應承擔的法令責任作出相應認定,判決該裝飾公司退還邊師長教師定金及已付價款。
對于合同解除的時間應該若何認定的問題,法官庭后表現,原合同法規定“合同自告訴到達對方時解除”。但在司法實踐中,因缺少統一規定,法院對于當事人起訴前未發出解除告訴而主張請求判決解除合同的時間認定有起訴日、送達日、判決失效日等多種情況。平易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針對此種情況作出明確規定,彌補了法令空缺,統一了法令的適用,對持續性合同的及時解除包養網終止,可以使合同雙方從原有的合同約束中走出來,更好地實現經濟資源的優化設置裝備擺設。
婚后得知丈夫患病
法院判決撤銷婚姻
張梅(假名)與林遠(假名)于2020年登記結婚,婚后僅一月有余,林遠向老婆張梅坦率,稱其在婚前便患有梅毒。張梅得知此事后,陪伴林遠進行治療,但至今未能治愈,且醫生表現該疾病能夠對生養后代存在必定影響。張梅考慮再三,認為該疾病屬于不適宜結婚的嚴重疾病,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二人婚姻關系。
北京市朝陽區國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締結婚姻關系應樹立在雙方彼此彼此清楚信賴的基礎上。本案中,原告承認其早于辦理結婚登記前患有梅毒,但未向被告實行婚前告訴義務,且梅毒系我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屬于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養的傳染病,對于被告作出結婚的意思表現能否真實完全具有嚴重影響。
基于此,朝陽法院依據平易近法典“可撤銷婚姻”條款,一審判決撤銷張梅與林遠的婚姻關系。
法官庭后表現,盡管平易近法典刪除了我國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無效的事由,但考慮到一方當事人婚前已患有嚴重疾病的情況對于另一方當事人能否愿意結婚有嚴重影響,是以平易近法典增添了規定夫妻雙方負有嚴重疾病婚前告訴義務,一方未如實告訴的,另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婚姻。這樣的修正是為了最年夜水平保證國民婚姻自立權。類似本案這種情況,張梅可以自立選擇撤銷或許不撤銷婚姻關系,也就是說,假如張梅愿意接收林遠的缺點,則可以選擇不撤銷婚姻關系,那么二人的婚姻關系就還是有用婚姻。
法規集市
平易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棲身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情勢訂立棲身權合同。棲身權合統一般包含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許名稱和居處;(二)室第的地位;(三)棲身的條件和請求;(四)棲身權刻日;(五)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三百六十八條 棲身權無償設立,可是當事人還有約定的除外。設立棲身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棲身權登記。棲身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 當事人一方未告訴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許申請仲裁的方法依法主張解除合同,國民法院或許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正本或許仲裁申請書正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第二款 因一切人、治理人、應用人或許第三人的緣由,建筑物、構筑物或許其他設施傾圮、塌陷形成別人損害的,由一切人、治理人、應用人或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訴另一方;不如實告訴的,另一方可以向國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了解或許應當了解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老胡點評
隨著2021年1月1日起平易近法典的正式實施,我國國民法院的平易近事審判活動將進進一個嶄新時期,過往許多沒有規定或許規定不夠明確的平易近事審判活動,將會加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從本期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在新的一年里,國民法院正在積極主動適用平易近法典的相關規定審理裁判平易近事案件,許多新的權利糾紛案件判決不斷出現。此中棲身權糾紛、嚴重疾病婚前告訴義務、合同自起訴狀正本送達對方時解除等平易近事案件的審理和裁判,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開創性意義。
同樣,平易近法典的頒布和實施也與國民群眾的日常生涯親密相關,是國民群眾依法辦事、安然和諧的主要遵守。是以,一方面,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情勢廣泛深刻開展平易近法典普及宣傳活動,使平易近法典的相關規定為國民群眾所知曉、所把握。另一方面,人們應當學會運用平易近法典的規定對待平易近事糾紛、處理平易近事事項、解決平易近事牴觸,從源頭上打消社會牴觸糾紛的產生。(徐偉倫 實習生 王文洋 胡勇)